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,协会按照中国《劳动法》及北京市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依据《协会章程》及其他相关法规、政策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人员聘用

1、人员聘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承办。协会招聘员工以本科大学毕业为基本条件,将视其对职位是否适合而定,以该职位的职责要求所需的业务知识、工作经验、个人品行为甄选标准,并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属部门考核。

2、人员聘用严格实行竞聘、考察、试用、任用的办法进行。

3、应聘人员首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察,新员工报到时,需携带下列资料到人事行政部:

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一寸正面彩色免冠近照2张;相关从业资格证书;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;前单位或权威机构出具的“连续工龄确认书”和“辞职证明”。

报人事主管领导审查,由主管领导会同相关领导和人员进行考察会审确定是否试用。试用期为三个月,最后决定是否任用,如果员工个人能力达不到协会要求,或员工个人另有原因,双方可以终止试用期,并办理离职手续。试用期满,经协会考核符合工作要求的,由行政人事部为其办理“员工转正手续”,劳动合同继续有效。考核不合格者,协会予以辞退。协会有权对部分岗位的员工不设定试用期,并直接与协会签订正式的《劳动合同》。

4、应聘人员在申请职位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详实正确,如有隐瞒、虚报,将被随时解雇处理,且不给任何补偿。员工若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,须于变更后一周内通知人力资源部,并提供有关证明。

5、应聘人员可以自荐、推荐和用人单位选聘,但严禁任何人不按规定随意安排人员进入协会,未经考察和正规程序擅自聘任的一律不予认可,并不发给工资和任何补偿。

6、各职能部门对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的原则,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,无德无才的坚决不聘,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,真正做到按需录用,任人唯贤。

7、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协会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统一保管,出秘书长以外,其他部门主管及人员需获秘书长许可后方可查阅。

8、当出现合同期满,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,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,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、死亡,协会依法解散等情况时,协会有权终止劳动合同。

二、工作时间

1、正常工作时间:公司原则上实行每周五个工作日,八小时工作制度。具体工作由各管理处商定安排,报秘书长批准。

2、超时工作如有需要公司员工超时工作,超时工作按公司规定给予补假或发放加班工资。

三、工作考评

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日常工作对员工做出半年和全年工作鉴定,切实掌握员工实际工作情况,并根据其绩效给予奖励和处罚。

奖励: 

对在日常工作中服从命令听指挥、遵纪守法、工作主动、互助协作好、工作责任心强,完成任务好、业绩突出的;常做好人好事,受到内部员工好评和多次受到业主表扬的;见义勇为的。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
处罚:

警告、经济处罚、停职检查、降职、免职、解聘。罚金在月底工资单落实。所有财政开支人员涉及的处罚款项,从各项补贴、津贴、福利中扣除,不足者扣发工资。

四、岗位、工资调整 

公司将不定期采取岗位调换的办法调整工作岗位,实行岗位与工资挂钩 、工资与效益挂钩浮动的激励机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