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

 

为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服务水平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监督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》《国务院关于印发<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—2020年)>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21号)、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京政发〔2015〕4号),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一、信用信息公开内容

(一)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,包社会组织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、证书有效期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。

(二)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,包括社会组织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等,应予以公开。

(三)依法注销登记的信息,根据相关文件要求,办理注销登记应予以公开的内容。

(四)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,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、资产损益情况、绩效和受奖惩情况、涉及诉讼情况、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、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。

 

(五)按照有关规定,社会组织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、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,应当及时、准确予以公开。

二、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及时间要求

(一)对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,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记录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。

修改已记录信用信息内容的,应由记录该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。信用信息的修改行为必须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留下记录,做到随时可追溯。

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、绩效信息、荣誉信息、失信信息通过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。

(二)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外,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
1、基本信息记录期限为永久。

2、绩效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。

3、荣誉信息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有效期。

4、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。

对超过记录期限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,将不再发布、不再提供查询服务,但失信信息记录将永久保存。

公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,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,不得公布和披露。

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应有书面证明材料,包括:

1、区级以上(含)各类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;

2、已生效的判决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、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;

3、各级行政机关的通报文件;

4、经媒体披露、投诉举报后,有关部门查实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文书等;

5、其他能够证明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的书面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