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及本会章程规定,本会有权接受,并应积极争取国内外、省内外(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有关企事业单位、机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钱物。

2、本会接受捐赠的钱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、接受物资的清单及捐款、捐物的证书或匾牌。

3、本会接受的捐赠钱物,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及捐赠者的意愿,以下列形式进行公示:

①在理事长办公会议上和理事大会上予以宣布;

②在募捐会议上予以宣布;

③在电视、广播、报刊、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;

④以募捐者的名义开展对优秀教师的奖励、宣传或召开专题募捐新闻发布会议;

⑤募捐者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公示形式。

4、对损赠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,确保合法、安全、增值,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对贪污、挪用、私分捐赠钱物者,给予严肃查处,并按党规政纪给予应有的处分,直到追究法律责任。